2020年3月11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工作,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国家邮政局起草形成了《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4月11日前,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国家邮政局:
1.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网址:http://www.spb.gov.cn),进入首页右上方“互动”,点击“意见征集”,选择“国家邮政局关于对《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uanjingbaohu@spb.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环境保护处,邮编100868;请在信封注明“《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附件:《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征求意见稿)》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逐步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包装采购管理、封装操作规范、包装用量统计、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使用合标、操作规范,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履行绿色包装工作统一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品牌、本网络绿色包装工作要求的落实。各品牌企业在各省(区、市)的区域总部负责本省(区、市)内本品牌、本网络的绿色包装工作要求的落实。
第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绿色采购供应体系,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产品,采购使用包装产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在不影响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选择低克重高强度的包装材料,设计和使用规格统一的包装。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的内件细化封装操作要领,落实绿色包装要求,避免胶带缠绕过多、填充物使用过多、快递封装用品使用过多等过度包装现象。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制修订的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在实施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各地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制修订的包装操作规范应当同样向所在地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鼓励寄递企业向社会公开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等规定选用包装材料和进行封装操作。
对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本着环保、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包装物使用的企业内部统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包装物使用的数量、重量、执行标准、绿色包装使用率,推动提升符合标准要求的环保包装使用率,减少单件邮件快件的平均包装耗材,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报送。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及时学习贯彻绿色包装相关标准和国家绿色包装治理政策要求。
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应当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及在岗培训重要内容,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逐步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对绿色包装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自查,加大内部考核和奖惩力度,对落实和执行不力的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围绕贯彻落实邮政管理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制定企业年度生态环保工作计划,确定绿色包装应用等工作措施和年度目标,于当年3月1日前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企业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应当编制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并通过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各省(区、市)的区域总部应当同期将上述计划或报告报所在地省(区、市)邮政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寄递企业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尤其是一联式电子运单,在资源减量化的同时,并在使用中注意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寄递企业优先使用符合《绿色产品评价 快递封装用品》标准、经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和普通胶带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mg/㎡。普通胶带中的汞、镉均不得超过0.5 mg/kg,铅、铬均不得超过50 mg/kg。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寄递企业结合实际减少塑料包装袋的使用,采取措施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
寄递企业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质量不达标的塑料包装袋,坚决淘汰重金属、溶剂残留等特定物质超标的劣质包装袋。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等规定的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使用包装箱的,宜根据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及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的包装箱型号,空箱率不宜超过20 %。
包装箱的型号、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及最大综合内尺寸,宜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1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kg,最大综合内尺寸450mm;
(二)2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kg,最大综合内尺寸700mm;
(三)3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10kg,最大综合内尺寸1000mm;
(四)4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20kg,最大综合内尺寸1400mm;
(五)5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0kg,最大综合内尺寸1750mm;
(六)6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40kg,最大综合内尺寸2000mm;
(七)7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0kg,最大综合内尺寸2500mm;
内装物超过质量上限的或者有特殊寄递要求时选用捆扎带进行封扎。
第十六条 寄递企业采用胶带封装操作的,宜选用45mm宽度及以下的胶带。包装箱上使用胶带宜遵循下列方式:
(一)1#和2#包装箱宜采用“一”字型封装方式,使用的胶带长度不宜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1.5倍;
(二)3#、4#和5#包装箱宜采用“十”字型封装方式,使用的胶带长度不宜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2.5倍;
(三) 6#和7#包装箱宜采用“艹”字型封装方式,使用的胶带长度不宜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4倍。
鼓励寄递企业优先采购使用免胶带包装箱或使用可降解基材胶带替代普通塑料基材胶带。
鼓励寄递企业在封套上不再使用胶带。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发泡聚苯乙烯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作为填充材料,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直至杜绝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使用。有毒物质的范围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的一般有毒物品目录和高毒物品目录。
寄递企业使用缓冲填充物的,鼓励优先使用可降解材质的填充物。
第十八条 寄递企业使用气泡垫、气泡膜、气泡柱等填充物作为缓冲包装的,尽量使用“即充即用”型的填充物。
鼓励企业应用可循环使用的悬空紧固包装,减少填充物使用。
第十九条 寄递企业在运输中转作业中使用集装袋对邮件快件进行集中包装时,鼓励使用符合《快递集装容器第2部分:集装袋》标准的涤纶纤维、涤棉、棉麻帆布等材质的可循环集装袋,逐步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编织集装袋。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材质规格的可循环集装袋。塑料编织袋使用次数不低于20次,其他材质编织袋使用次数不低于50次。
第二十条 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包装产品应当避免满版印刷,印刷面积不应超过其表面总面积的50%。
第二十一条 对内件形状不规则的异形物或者使用大小尺寸超过行业标准规定范围的包装箱,寄递企业在包装时应本着环保、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避免过度包装。
第二十二条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折叠可循环包装产品,推进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装备,通过完善运行模式,提升循环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鼓励寄递企业在营业网点、分拨中心配备符合标准的包装回收容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推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对外形完好、质量达标的纸质包装箱和填充物,鼓励企业回收使用。对塑料包装袋等包装废弃物要集中交环卫企业无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寄递企业要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引导用户配合快递绿色包装,规范包装操作,减少包装用量。鼓励寄递企业加强与上游电子商务企业或生产企业的协同,积极向用户建议使用简约包装、定制化包装,避免二次包装。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加强协议客户管理,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明确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等内容,落实绿色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等相关要求。
鼓励寄递企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企业或生产企业按照以标准托盘为运输单元的规格进行包装设计,统一包装的箱规、箱型,减少异形箱,提升操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对协议客户以外的用户自带包装,无法满足寄递安全需要或行业快递包装绿色治理要求的,寄递企业应当建议用户更换包装或者经用户同意后更换为达标包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寄递企业推动绿色包装应用,主动为用户提供绿色包装选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文明作业,避免邮件快件着地、抛扔、摆地摊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鼓励寄递企业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资金和科研投入,不断提升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运营水平。
第三十条 鼓励寄递企业加强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单位、有关高校的协作,强化产学研衔接,聚焦包装问题深化探索创新,推进绿色产品、技术和模式在行业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寄递企业加强绿色宣传,主动公开企业在绿色包装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充分听取用户和媒体等相关方面意见建议,提升绿色包装工作成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国邮发〔2018〕121号)即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